原告RITZ商标在中国的使用状态
被告“丽池、RITS及图”标识
原告英国雷茨饭店有限公司诉称,其是全球著名的酒店经营公司,“RITZ”作为其商业字号以及主要商标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在中国,“RITZ”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的饭店、餐馆、酒吧等,以及第44类的美容院、理发室、疗养院、矿泉疗养院。被告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经营公共浴室(包括桑拿浴)、按摩等服务为主的公司,其在经营活动中以“RITS”作为商标标识。原告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RITZ”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似的经营服务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RITS”,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淡化原告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减少原告商标的品牌价值,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损害了原告的商誉,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RITS”的标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我怎么就没看出哪里侵权了呢?这么不相同的两个商标也能说是“傍名牌”还真说不好谁傍谁呢,我就知道丽池是高档商务会所,传说中名人云集的地方。雷茨谁听说过?也给小弟我长长见识